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ZZ00009223 |
---|---|
名称 | 福建省龙海林下国有林场、福建省南靖国有林场、福建省华安金山国有林场和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芗城区漳响路东岳新村1幢101-104号共4间店面整体三年租赁权招租公告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详见公告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8-06-05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8-06-25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发布机构 | 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 |
店面招租公告
受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集竞租人: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东岳新村1幢101-104号共4间店面整体三年租赁权。竞租人资格限定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竞租,但尚有欠缴本中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外。租赁用途限制为:除网吧、足浴、桑拿、娱乐、餐饮等污染和噪音较大及容易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以外的其它合法用途。本标的面积与每平方米月租金起始价等基本信息,详见《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东岳新村1幢101-104号共4间店面整体三年租赁权招租情况一览表》。有意竞租者请于2018年6月25日17:3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授权证明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提交材料详见公告附件《竞标意向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资料详情请登陆www.zzcqwq.com【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网】查看下载。
联系地址:漳州市新华南路8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层
联系电话:0596-2072002 吴小姐 传真:0596-2072002
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和充分的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店面座落等状况:
1.店面座落: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东岳新村1幢第 号店面;
2.店面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除网吧、足浴、桑拿、娱乐、餐饮等污染和噪音较大及容易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以外的其它合法用途。
三、租赁期限: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数额、付款办法、交纳日期、承租履约保证金:
1.租金数额:承租期间,自本合同租赁期限起算日起,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即该店面每月租金 元。
2.付款办法:银行转账。
3.交纳日期:租金按半年度缴交。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第一个半年度租金和承租履约保证金。以后每半年需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个半年度租金。
4.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交承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0 元/间,不计利息。退租时交清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且经验收店面各项设备不受损坏和房屋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如数无息退回。
五、房屋及设备维修和保管:
1.在交付使用前甲方负责店面的检查、维修,并承担其费用;
2.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的保管、维修,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确实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拆、减、增必须符合房屋结构及安全相关要求,否则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义务;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六、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租赁期间,乙方所用水费、电费由乙方负责并直接缴交水务部门、电业部门。
2.租赁期间,本店面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店面使用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将承租的店面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2.乙方任意变更店面用途或不合理使用的;
3.乙方私自改变店面结构拆、减、增加的;
4.乙方利用店面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一年内三次(含三次)或一个月内二次(含二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责任的。
6.未经甲方许可在店外摆摊设点经营。
7.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八、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须依法办妥经营本店面所需的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手续办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使用保管不当等过错,造成店面(包括公共设备)或设备损坏、丢失、应负责修理、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应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从事商业活动,杜绝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得欺行霸市等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实行“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整洁、包摊点道路畅通、包治安安全措施。在外观上制作广告等应遵守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相应店面业主的书面同意。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租金,每天按租金拖欠的部分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未缴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店面,没收乙方缴交的承租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含本合同项目竞标应当承担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及信息发布费等)。再行招租的租金价款低于本租赁合同租金价款的,乙方应当补足差额(补足差额后,乙方总计所缴租金总额不得低于本租赁合同总租金价款;若再行招租的年限长于本合同的承租年限,则乙方须以本合同确定的年限按不低于本合同年租金的标准补足差额)。
九、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需要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店面及设施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损失赔偿,但乙方预交租金部分可予退还。
十、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十日内,乙方须将店面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交还的,乙方每天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并应承担每日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存档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承租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