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日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稳步推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福建发展实际,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试点先行,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既鼓励大胆创新,又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注重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目标和进度安排。通过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要求,将福清、晋安、仓山、长乐、同安、漳浦、东山、平和、永春、晋江、泉港、沙县、大田、尤溪、永安、仙游、荔城、建瓯、邵武、松溪、武平、永定、新罗、漳平、屏南、古田、蕉城、寿宁、福鼎、平潭等30个县(市、区)列为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其中,晋江、沙县、荔城、漳平、同安作为国家级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由点及面推进,2017年在全省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其中30个试点县(市、区)先行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并着手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30个试点县(市、区)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先行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全省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四)明确清产核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五)有序开展清产核资。各县(市、区)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成由乡村干部、财务人员、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并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
(六)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县乡两级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健全管理制度。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健全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八)科学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各县(市、区)要借鉴闽侯县、晋江市试点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并督促各村(居)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公安厅、民政厅,省妇联〕
(九)严格按照程序确认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应全程张榜公布。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准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信息,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四、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可用于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新增人口主要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五、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委农办)、民政厅〕
(十三)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注重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有限的村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维护农民的收益权,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国土厅、旅发委〕
(十五)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委农办)、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国土厅、知识产权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工作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担负起领导责任。省级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提供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着力落实改革重大事项,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请示汇报。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改革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指导各村(组)成立工作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选派党员干部驻村等工作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兼顾,合力推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编办,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财政厅〕
(十八)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报纸、墙报、入户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做好基层党政领导、农业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培训工作,确保其准确领会中央政策精神,有效推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委农办)〕
(十九)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开展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支持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落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省委、省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各地要制定详细、符合实际的责任清单、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措施,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提高改革的综合效应。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委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