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后的资源接续工作,更好发挥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作用,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煤炭稳定供给能力,防范煤矿盲目扩能增量带来安全风险,现就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部分先进产能煤矿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核定生产能力
(一)证照齐全有效、已经形成生产能力超过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且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和低瓦斯矿井,在承担相应产能减量置换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向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提出核增生产能力的申请。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灾害严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产能低于国发〔2016〕7号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矿井规模的;已核减产能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低瓦斯矿井中,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井提高产能导致煤矿瓦斯等级提高的;列入2017-2020年去产能退出规划的;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接替紧张,“三量”达不到规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明确核定程序
去产能期间部分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减量置换原则,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电〔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自身落实减量置换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交易平台,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年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级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产能置换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产能置换方案。
(三)产能置换方案批复后,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生产能力审查确认工作。产能置换情况和核增后的煤矿产能要及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不得受理产能置换方案未批复煤矿的核定申请。
三、严格核定标准
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条件。
(一)露天煤矿主要对穿爆、采装、运输、排土能力进行核算,同时核算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能力;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地面生产系统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地面运输等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需要的,必须降低核定能力的档次,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二)各类参数一律按照从严原则选取,矿井生产能力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档次要求。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减量置换要求,坚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搭便车,坚决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扩能增产,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事前确定核定产能目标。对于审查不严或突击核增、违规核增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查确认工作要坚持核增从严原则,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在审查报告之前,要到煤矿现场核实情况。报告审查、现场核实必须聘请覆盖所有专业的专家,需要现场测定的参数,必须深入井下进行核实测定。不得减少或变更审查环节,不得随意取消或省略审查核定需要的支持材料,不得聘请利益相关方的人员作为审查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三)煤矿对所提供的用作能力核定依据的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停止核定,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管理。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对核定数据的准确定负责,必须在现场核对有关情况,核实图纸、资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参数选取,核算确定各生产系统能力,严禁弄虚作假。
(四)重新核定能力后,煤矿负责重新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发现超能力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五)本轮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束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仍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执行。
(六)各地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栾龙龙,井健
电话:010-64464787,010-644640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