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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转让金融国有资产必须进入产权市场处置
发布时间:
2009-04-30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颁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体现了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规范管理,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办法〉对转让渠道作了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找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

〈办法〉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在转让实施中,要做好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转让行为生效后,要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