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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QZ00007579
名称 厦门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车位(共计18个车位)公开竞价转让项目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7-06
挂牌结束日期 2017-07-19
是否延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发布机构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采用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对厦门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3号至第37号、第40号至第52号车位(共计18个车位)公开竞价转让,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前来参与竞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项目编号:SW2017048。

2、竞价标的:厦门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3号至第37号、第40号至第52号车位,总计18个。挂牌价: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4613200.00)

3、标的简介: 竞价标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临嘉禾路。附近有27路、33路、44路、113路、133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周边有厦门第三中学、科宏眼科医院、交通银行、福鑫超市等配套设施,商业繁华度高,周边聚集较多的住宅楼盘,住宅聚集度较好,环境条件较好。标的所在房屋主体为一幢钢混结构建筑物,竣工时间为1998年,标的位于地下一层,外墙贴瓷砖。第33、34、41、42、43、44、45号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使用,第40号车位现作为卫生间使用,需拆除后方可正常使用。车位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内墙面、顶棚涂料粉刷。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463.40㎡,土地分摊面积合计为152.17㎡。

各车位权证编号、建筑面积、土地分摊面积详见以下清单:

序号

车位名称

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备注

1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3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210号

25.12

8.25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2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4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215号

25.12

8.25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3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5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221号

25.12

8.25

4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6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239号

25.12

8.25

5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7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306号

26.07

8.56

6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0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660号

25.00

8.21

现状为卫生间,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7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1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117号

29.48

9.68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8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2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362号

29.48

9.68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9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3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113号

24.70

8.11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10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4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105号

24.70

8.11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11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5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101号

24.80

8.14

车位砌筑隔墙,需拆除后方可正常停车

12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6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095号

26.83

8.81

13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7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7090号

26.83

8.81

14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8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942号

26.83

8.81

15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49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976号

26.83

8.81

16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50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766号

24.60

8.08

17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51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757号

24.43

8.02

18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52号车位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6716号

22.34

7.34

以上标的转让行为和评估结果均已按规定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竞买人授权他人办理竞价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用途须注明“交易保证金”。若竞买人竞买成功,其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转为该标的定金,定金抵作该标的成交价款;竞价会完全结束前,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可向本中心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书》,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竞价会完全结束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其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会结束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泉州分行

开户账号:17610155260000106

5、特别提示:

(1)本次公开竞价采用网络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金马甲网站的动态报价大厅(网址:www.jinmajia.com/bjdt/?uni_quanzhoucq)进入本项目标的进行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2)竞买人在成为受让方后,须以受让方名称签定《竞价结果通知单》和《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而不得变更受让方名称。

(3)竞价标的没有设定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竞价标的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需要受让方承接的租赁合同。

(4)由于受让方违约,导致其竞得标的无法成交的,竞价标的再次组织竞价时,原受让方应承担再次竞价的所有费用,若再次竞价的成交价款低于原竞价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且本中心和转让方将保留对其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5)竞价成交后,每个车位需独立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受让方与转让方就竞得标的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受让方仍应当向贵中心交纳交易佣金;不论受让方与转让方最终是否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或是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受让方与转让方解除或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中心已收取的交易佣金不予退还。

(6)竞买人应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报价大厅的用户,在报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承担一切责任,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取消受让方受让资格、收回竞价标的重新组织竞价,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及已收取的交易佣金不予退还。当受让方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受让方还应向转让方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①受让方未在竞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的《竞价结果通知单》送达本中心。

②受让方未按照《竞价结果通知单》的约定支付交易佣金、成交价款等款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③受让方弄虚作假、扰乱竞价、恶意串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竞价文件的行为的。

④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转让方将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并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9)转让方在标的移交给受让方的同时,由转让方承担以前产生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物管、电梯以及进行物业交接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转让方应当及时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设施(五通)过户的相关手续。在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后,所产生的上述水、电、气、闭路、电话、物管、电梯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中心在收到已登记在受让方名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署的《资产交割完毕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成交价款全额无息汇入转让方账户。

(11)竞买人应确保自身网络的流畅。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网络延时等因素,竞买人应尽量避免在限时报价周期即将结束时进行竞买报价,以防止因网络延时造成报价不成功。

6、意向竞买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机构和个人购买本项目标的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竞价。

7、对受让方的主要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2)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因受让方原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受让方依法承担责任。

(3)受让方应当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佣金、成交价款汇至本中心指定账户,并携付款凭证至本中心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本中心将在收到签章的《竞价结果通知单》及上述款项后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

(4)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完毕后与转让方共同出具《资产交割完毕函》给本中心。

(5)标的买卖过户所涉及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也由受让方缴纳。

(6)其他要求详见《房屋买卖合同》。

8、意向竞买人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无需提供),同时交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非授权委托无须提供)。

(4)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汇款人名称应与竞买人名称一致)。

(5)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签章的《网络竞价承诺函》。

(6)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签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9、报名及咨询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A栋305、306室。

10、公告时间: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

11、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19日17时。

意向竞买人应注册金马甲网站(www.jinmajia.com/f/reg/step2.jsp)账号,并于2017年7月19日17时前至本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A栋305、306室)办理报名竞价手续,并登录到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申请参与本场竞价。

1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意向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携带竞价材料至本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A栋305、306室)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意向竞买人通过本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买人。

(2)邮寄报名:意向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将竞价材料(竞价材料电子版可以通过发送邮件给项目报名联系人索取)邮寄至本中心,收件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25号燃气大厦A栋305、306室,竞价材料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邮寄到达(以本中心签收竞价材料时间为准),收件人为项目报名联系人,意向竞买人应在信封上标明“报名竞价”字样。本中心对竞价材料按时寄达的意向竞买人进行竞价资格审核,意向竞买人通过本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买人。

邮寄报名注意事项:(1)竞价材料文本可以从本中心网站上的项目公告附件中下载或者通过发送邮件给项目报名联系人索取。意向竞买人应该按照示例填写竞价材料并签章。(2)意向竞买人应自行至本中心网站学习竞价流程,注册竞价系统账号并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登录竞价系统申请参与本项目竞价,若有疑问应及时咨询本项目报名联系人。(3)意向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邮寄竞价材料、注册竞价系统账号和登录竞价系统申请项目竞价,由于意向竞买人竞价资料未按时寄达或者竞价申请未按时提交而导致本中心无法进行资格审核或者竞价账号激活的,均视为意向竞买人报名不成功,不得成为竞买人。

13、看样时间: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正常上班时间。看样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18605950180。

14、澄清、修改文件时限:意向竞买人若要求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澄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络竞价承诺函》的约定提交书面材料。转让方和本中心可以在2017年7月20日9时前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并按照《网络竞价承诺函》的约定进行通知。

15、竞价时间及加价幅度:

标的序号

标的名称

挂牌价(元)

加价幅度(元)

限时报价

开始时间

限时报价周期

1

厦门嘉禾路556-564号地下一层第33号至第37号、第40号至第52号车位,总计18个

4613200

10000

2017年7月20日10:00

90秒

(1)自由报价阶段从2017年7月6日开始,限时报价周期为90秒。若自由报价阶段有人报价,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所有竞买人即进入限时报价阶段;若自由报价阶段无人报价,则该标的不进入限时报价阶段,并以5个日历日为周期,马上再次开始新的自由报价阶段。

(2)报价只要不低于挂牌价或按加价幅度加价的,即为有效报价。

(3)本中心有权就竞价时间作出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16、若竞价标的未完全成交,则本公告自动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为5个日历日,直至产生受让方。

17、交易佣金:本中心以竞价标的成交总价按中心的收费标准向受让方收取交易佣金。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189025  228190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Ο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