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转让标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持有的福建华夏世纪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40%股权。福建华夏世纪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层不参与此次股权转让的购买行为。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06月30日,标的企业总负债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3811.96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48203.75万元。评估结果已于2016年09月21日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二、挂牌价:人民币110000万元。
三、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44.6万元,经营范围: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马杭洲及清凉山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对游乐园、旅游园、综合艺术文化娱乐园区、房地产、高科技农业园区及其它配套设备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 |
持股比例 |
1 |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408.45 |
75% |
2 |
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281.69 |
15% |
3 |
福州市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 |
427.23 |
5% |
4 |
福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27.23 |
5% |
3、标的企业财务指标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 |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截止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 |
总资产 |
67629.42 |
75901.65 |
总负债 |
64668.95 |
73811.96 |
所有者权益 |
2960.47 |
2089.69 |
主营总收入 |
0 |
0 |
净利润 |
-694.49 |
-870.78 |
四、提示:转让方就转让股权行为,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就是否同意转让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宜发函征询意见。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已经收到该函件,但截至于公告之日,除福州市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已书面回函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请予以关注。
五、
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情况
1、美伦学府雅居项目用地(在建),已取得一期70.85亩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榕国有(2015)第37039700021号),二期21.766亩由于农转用问题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与一期70.85亩一起规划设计,总平已获批。目前福州市土地块发展中心已委托福州马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办理21.76亩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21.76亩地块上仍有一排猪圈没有拆除,福州市相关部门目前正组织拆迁赔偿工作,争取尽快把地块交给标的企业开发,标的企业不承担相关费用。规划为商住和幼儿园项目用地(其中幼儿园为代建),容积率为2.02。该地块实用地面积61749.03平方米(合92.6亩),计容总建筑面积为124721平方米(商业面积不超过12767平方米,幼儿园面积不少于3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60333平方米。
2、华夏世纪园路西地块项目(待建),该地块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已签,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周边土地存在边角约18亩土地尚未收储。规划为商业、商务、居住、商住综合以及社会停车场用地。该地块实用地面积为135054平方米(合202.586亩),计容总建筑面积约为294552.6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面积约25005平米(合37.509亩),容积率为1.4;商务用地面积约36919平方米(合55.379亩),其中西块用地面积17616平方米,容积率3.2;东地块用地面积19303平方米,容积率1.6;居住用地51717平方米(合77.577亩,包括幼儿园用地约4798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46919平方米,容积率2.4,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200平方米;商住综合用地约18828平方米(合28.242亩),容积率3.0;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约2585平方米(3.879亩)。
六、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本项目的转让方已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
七、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受让方应当是中国房地产协会公布的2016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中的前100名之一且为上市公司;在福建有房地产开发业绩。
3、受让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让方须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一)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股权交易价款。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继续聘用要求
1、与标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15名员工,系作为转让方推荐到标的企业工作,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按现有薪酬标准重新定岗;在不违反标的企业规章制度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年内上述员工不得随意被解聘。如确实发现转让方推荐人员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在与转让方协商并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将人员退回转让方,由转让方另行安置,同时转让方另行推荐相关人员到标的企业工作。
2、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人员在股权转让后,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择优留用。
3、标的企业现有退休职工7人,本次股权转让后这部分人员转归转让方退管中心负责管理。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1、标的企业主要债权包括:(1)一项对外投资,为标的企业于2001年投资成立的福建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人民币270万元,占90%股权。该公司于2006年起停止生产经营待处理。目前,仓山区正组织公司厂房租地周边地块征地拆迁工作,该厂房将由政府拆迁赔偿。(2)一幢办公楼的拆迁补偿款未补偿到位,针对上述资产的拆迁补偿方案已初步商定(初步商定的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9,465,269.88元,具体补偿款以最终标的企业收到的具体金额为准)。上述债权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
2、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存在的重大债务即是向转让方的借款人民币68000万元。上述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标的企业拟于2016年10 月将该笔债务由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予以置换,由转让方为标的企业提供100%连带责任担保,受让方同意标的企业将美伦·学府雅居项目一期中面积为39715.1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879个停车位的租赁物(以下合称“上述物业”),在相关预售许可证办妥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物业办理预告登记到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同意标的企业将属于自身所有的47,2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榕国用(2015)第37039700021号)及地上在建工程资产与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同时,受让方与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标的企业上述债务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意转让方取消对该笔债务的担保;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同时,受让方须与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其持有的标的企业40%股权质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对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9月20日,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新增借款人民币1287万元用于归还其2016年第三季度贷款利息;受让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标的企业新增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受让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负责筹集资金,用于偿还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向转让方的借款。
(四)其他交易条件
1、标的企业位于高速路以西202.586亩项目用地为企业原有“华夏世纪园游乐园项目”土地593.61亩地块变更取得,原593.61亩地块中约有86亩土地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福州市2016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国土征公告(2016)7号】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标的企业预计尚需支付人民币15,480,000.00元征地补偿费(以实际补偿金额为准);另593.61亩地块中(上述86亩地以外)存有一栋厂房(福州市仓山城门清富华兴制鞋厂)尚未完成拆迁,标的企业已于2004年1月17日与福州市仓山城门清富华兴制鞋厂签订厂房拆迁补偿合同(补偿总金额人民币1,793,886.00元),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次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现华兴制鞋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截止2016年6月30日厂房拆迁工作尚未完成。本次评估暂按上述补偿标准及金额确定高速路以西202.586亩项目后续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273,886.00元。受让方同意,接受上述评估结果,征地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担,并由标的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处理。
2、标的企业原始股东就标的企业的资产中存在部分资产未分配的情形,受让方应同意并确认该部分资产仍归原始股东所有。包括:一条清凉山自建公路的资产权属。2000年,因原清凉山216.77亩项目建设需要,标的企业自建一条从山下连接山上项目用地的公路,当时投入建设资金约人民币700万元。该笔资产经标的企业的现有股东确认,应属转让方和福州市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所有。本次股权转让后,若标的企业获得上述资产后续补偿款仍应归属转让方和福州市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标的企业在收到上述资产的补偿款后应按照本公告及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款的85%和15%分别支付给转让方和福州市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受让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3、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未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的项目施工按照2015年5月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闽机招中字0624-15150284)确定的中标人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
九、公告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0日。
十、福建省内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截至2016年10月10日前入选福建省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的拍卖机构)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我中心获取本项目《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
十一、竞价承诺保证金:报名参与本项目竞价选择拍卖机构承诺会的拍卖机构须缴纳竞价承诺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电话:0591-87315276、87845911、87855200。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