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招商标的广泛征集投资人,特公告如下:
一、招商标的: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荔园度假村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荔园基地(产业园)。合同期限8年。在按照BTO模式开发建设空置土地、修缮现有建筑的基础上,投资人第一年至第四年每年向招商人支付经营收益挂牌价为人民币230万元起,自第五年起(含第五年)每年支付的经营收益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经营收益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提前预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招商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招商标的位于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向莆铁路东侧和北侧,占地面积(产权面积)8398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地类(用途):新闻出版用地;园区内共有培训综合楼、欧式别墅等建筑四座,建于1994-1996年,验收合格,产权证尚未办理,面积约5900平方米。
三、招商合作用途及行业限制:园区及其建筑仅限用于开发运营影视文化、时尚文化产业园,“互联网+”、“广播电视+”产业园,文化旅游、亲子教育主题园区等相关产业及商业配套。投资方不得引进以下产业项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高污染、高危险性产品生产、仓储或销售;明显不适合进驻的其他项目。
四、投资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法经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未了结的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诉讼案件,能够严格履行协议,按时开发建设园区并支付履约保证金、经营收益金和广告费用。
五、投资合作内容及需要投资人接受的基本条件
合作内容包括:荔园产业园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园区及项目宣传推广,产业项目经营合作等三个方面
(一)荔园产业园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
双方采用BTO模式(Build建设-Transfer移交-Operate运营)建设、管理、运营荔园产业园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
1、园区建设以投资人为主进行规划设计、履行报批手续,招商人基于合作运营产业项目需要予以指导和协助。园区总平规划指标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投资人的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招商人备案,招商人可就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施工方案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投资人不得拆除荔园产业园原有建筑,需要改建的,应当征得招商人同意。
2、投资人承担建设荔园产业园开工至竣工验收的全部资金,负责现场的施工建设管理,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3、产业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园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均属于招商人所有。
4、招商人授权投资人经营管理荔园产业园所涉土地、原有建筑(总面积约5900平方米)和新增工程及附属设施8年(包含建设施工期)作为合作收益回报。授权经营期间,投资人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经营权限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投资人受托经营期间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回报利益不影响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也不得作为投资人向招商人主张其他权利或减少其合同义务的理由。授权经营期限自双方完成现有土地及现有建筑经营管理权移交之日起计算。
5、投资人不得将招商人土地及原有建筑物整体或分割直接转租,亦不得自行将本合同项下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投资人承诺按约定期限整体移交所有资产管理经营权,否则招商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处置,违反本约定的一切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6、合作期限届满后,招商人授权投资人经营使用的全部土地、原建筑物、新建工程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水电设施、基本通讯设施、泊车设施、园区景观绿化等)和园区无形资产等均无偿、完整、永久归招商人所有且招商人有权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由招商人占有、使用、收益等。
(二)园区及项目宣传推广
投资人须承诺在授权经营荔园产业园期间,每年在招商人所属媒体平台投放宣传广告经费不少于50万元,用于荔园产业园区、进驻的产业项目和投资人产品进行宣传。广告费每年为一个周期由投资人向招商人提前预支付。
(三)产业运营合作
投资人须承诺在授权经营荔园产业园期间,荔园产业园区设施及进驻园区的主营产业项目必须向招商人开放,优先选择招商人作为合作经营伙伴,双方共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运营影视文化、时尚文化产业园,“互联网+”、“广播电视+”产业园,文化旅游、亲子教育主题园区等相关产业及商业配套。
六、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七、交易方式:密封一次性报价。
八、交易规则及其他招商条件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
九、公告期限: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17日。
十、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17:00。
十一、咨询电话:0591-87891629、87315281、87315305;
联系人:林女士、吴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