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标的基本情况:
1.1.承包标的:福建罗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罗源服务区B区中餐厅(5号区域)和2号档口经营权,整体承包。
1.2.餐厅和档口简况:罗源服务区B区中餐厅及档口位于沈海高速公路罗宁段段罗源服务区B区综合楼内,所在楼层1层,含中餐厅(5号区域)及靠正门处2号档口一间。场地已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网及场地平整)并进行简装,标的以现状为准。
1.3.承包经营范围:
1.3.1.中餐厅经营权承包项目:仅限于自助餐、快餐、套餐、盘菜等中式餐饮,不得销售与档口、热饮区和超市同类的商品。
1.3.2.档口经营权承包项目:主营业务仅限于面食类,不得经营与中餐厅、热饮区和超市相类同的商品。在其余档口开放前可兼营各类特色小吃、即食类熟食品、糕点,但在其余档口开放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下架与之相冲突的各类食品,确保无冲突、无交叉,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
1.4.服务区简况:福建罗宁高速公路罗源服务区位于沈海线罗宁高速公路K2015+090~K2016+450公里处,地处罗源县白塔乡,与国道104线距离30~100米。工程(B区)占地面积约为209.97亩,建筑面积7492.8平方米。一号台地面积23727平方米;二号台地面积7172平方米,其中有大车停车位104个(其中18个预留车位设在2号台地),小车停车位62个;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296平方米。
二、挂牌价、承包管理费计算标准、承包期限、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署:
2.1.挂牌价:年营业额计提比例挂牌价为18%,即承包方应支付给发包方的每年年承包管理费按照承包方年营业额(中餐厅+档口)不低于18%的标准计提。承包申请人针对年营业额计提比例进行公开竞价,加价幅度为1个百分点或其整数倍(即:加1个百分点计提比例为19%,加2个百分点计提比例为20%,以此类推),计提比例报价最高者成为承包方。
2.2.承包管理费计算标准:
2.2.1.承包方年营业额(中餐厅+档口)计提基数不得低于人民币160万元,年营业额低于人民币160万元,按人民币160万元计提。承包方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度年承包管理费按照成交比例减1%的标准计提;承包方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度年承包管理费按照成交比例减2%的标准计提,以此类推,计提比例封顶为成交比例减8%。
2.2.2.发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开始计算承包时间,当计满一个合同年度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年度的营业额数据进行整理核算,确认无误后按照2.2.1条款的标准与承包方进行年度最终结算。结算完毕后开始计算第二个合同年度并于该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包方进行最终结算,以此类推。
2.3.承包期限:3年,具体起止日期以《罗源服务区B区中餐厅和档口经营权整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2.4.履约保证金及承包管理费支付方式:
2.4.1.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承包方应于项目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内,若承包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发包方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包方。
2.4.2.承包管理费支付方式: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开始计算承包时间,当计满一个自然季度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季度承包管理费,之后每个自然季度为一个计付周期,每一个计付周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季度承包管理费,以此类推。
2.5.合同签署:《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足额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承包合同》。
三、承包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3.2.在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管理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列入黑名单。
3.3.企业法人需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的企业无贿赂证明。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或分包经营。
四、承包申请人(承包方)应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4.1.承包申请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2.承包申请人其余项目的经营权及所涉公司的财产对本承包项目今后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承包申请人报名前应组织对承包标的及服务区内相关场地情况进行了解,合同签署后既视为了解及默认场地内一切状况,不得提出质疑及变更。
4.4.承包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并保证所承包的经营场所按照发包方的有关要求及餐饮行业内相关标准进行装修后按期投入使用(2016年国庆节前)。若承包方所承包的经营场所不能保证与当期要求相适应的装修完成并有效使用的,发包方有权收回经营场所另行招商。
4.5.承包方应于餐厅装修工程启动前向发包方正式提供工程量清单以供审核,并按照《承包合同》和《竞价须知》的约定执行装修工程。承包方于装修工程正式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应配齐内部运营人员及维持综合楼一楼(含中餐厅、四个档口和座位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就餐秩序所需的服务人员,相关人员要求应符合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管理规定,并配备统一的工作制服。
4.6.承包方在承包期间须原则上同意加盟全省服务区中式快餐自主品牌连锁经营,并在餐厅设置免费WIFI、网络订餐服务。
4.7.重大节假日期间承包方应保持餐厅按照原有的配置配备照常运营。
4.8.承包方应将其经营范围内所有的收银电脑上安装的财务类软件与发包方进行分享,发包方有权将该软件安装在指定的电脑上并与承包方共享数据库,承包方每日应定期将财务报表数据上传至发包方指定的电脑内。
4.9.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发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数据抽查及核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理由干扰。
4.10.承包方每季度应承担保洁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公摊费用8000元,支付周期及时间同承包管理费。
4.11.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及方式反对发包方对服务区内其他项目开展招商工作,也不得对后续商家的营业进行任何干扰。
4.12.承包申请人须无条件签署、接受上述主要承包条件和本项目《承包合同》所有条款。
四、交易方式:密封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
五、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六、公告期限: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7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征集到承包方或另行公告为止)。《承包合同》等详见本项目《竞价须知》。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获取《竞价须知》。
七、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9月8日12:00时。
八、竞价会开始时间:2016年9月8日15:00时。
九、电话:0591-87315362、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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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