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福建省全省高速公路220座(不含BOT)收费所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式广告牌经营权整体发包。220座收费所站分成三种类别,一类所站67处;二类所站69处;三类所站84处。各类所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式广告牌经营权年承包管理费各不相同,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
2、灯箱式广告牌架形式及规格:为不影响收费岛监控探头、信号灯箱、收费显示屏正常工作及收费员视线,灯箱广告牌架需设置在距离收费岛岛尾端1.5M处,收费站收费岛岛头灯箱采用箱体材料整体采用1.5MM镀锌板折弯焊接,内部1.0MM镀锌板加固,底座板采用10MM钢板,主灯箱采用直径50*1.5MM镀锌圆管加固,视窗玻璃采用5MM汽车级钢化玻璃,底座正面和背面冲孔内加白色亚克力板,内打LED灯,顶上电子屏规格为32*32CM,采用远程无线控制,总长规格为2.3M*1.2M,顶上电子屏以发布高速交通信息公益及商业信息等相结合广告宣传。灯箱广告牌效果图详见附件。
3、挂牌价: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
4、年承包管理费递增方式: 从第6年起(含第6年)年承包管理费逐年递增5%。
5、承包经营期限:8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式广告牌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二、承包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资格,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需提交企业住所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3、不在福建高速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名单内;
4、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报名。
三、承包申请人应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全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站路段公司已开发收费站岛头灯箱广告,由承包人自行与相关路段公司及经营单位协商逆回购,逆回购所产生的费用经委托方确认后按照该收费所站当年度经营管理费的单价金额进行核减,逆回购费用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无法协商逆回购的经委托方确认后按照该收费所站当年度经营管理费的单价金额进行核减。
2.后续新开通的所站,承包人有优先承包经营权,费用按委托方核定的收费所站分类的实际单价签订补充协议并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给予承包人15日的施工期,协议截止时间与主合同一致。新开通收费所站如承包人不进行设置开发的,在有客户需求的情况下,委托方有权对后续新开通的所站进行公开对外招商。
3.承包人自路段管理公司同意其在所辖收费所站设置灯箱广告设施之日起,委托方给予1个月的起始施工期(施工期起始时间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确认单为准),施工期开始后,该收费所站灯箱广告先行开始计算承包期限并收取承包管理费。两个以上路段公司同时具备施工条件的,依据路段公司协调先后顺序增加20天施工期,以此累计。但整个项目建设施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执行合同。在实际建设实施过程遇到因无法通过审批造成整个收费所站无法建设等,经委托方确认后,按照年承包管理费中该收费所站的(类别)比例进行核减。收费所站只要有一个收费岛可以开发,则本合同继续执行,不予核减。
4.后续新开通收费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式广告牌由承包人出资建设,并负责广告牌每年的维护及相关维护费用。
5.承包人需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收费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式广告牌设置申请、施工手续及项目落地实施相关手续的,并承担相应费用。
6.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收费站进出车辆刮擦、收费岛维护或其他等原因,造成灯箱广告损坏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等费用,并不得以此作为核减费用的依据。
7.在广告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对于广告牌版面破损、脱落的,承包人应在发现或收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逾期未修复的,委托方有权组织人员对破损面版进行拆卸,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补齐。若多次联系承包人仍不执行或推托。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重新招商。
8.合同履行期间,广告牌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承包人须与路段公司结清所属路段所站的相关费用。并于解除、终止或期满后2个月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委托方将联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广告牌以料抵工,不足部分委托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9.收费岛灯箱广告上方电子屏以发布高速交通信息公益及商业信息等相结合广告宣传,日常发布由承包人管理,高速公路方有需要发布交通信息等公益宣传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免费予以发布。
10.委托方对本项目提出的以上交易条件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岛岛头灯箱广告牌经营权承包合同》条款,承包申请人须无条件全部接受。
11、承包申请人交纳竞价保证金和提交报价文件即表示对上述交易条件的全面认可。
四、本项目风险提示
1、承包人在设置广告设施、发布更换版面、日常维护广告设施过程中,涉及交通安全或其他原因引起无法施工、发布更换版面,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
2、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及规格等。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合同签约方及原核准机关批准。如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调整广告牌设施造成合同签约方权益受损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合同签约方造成的损失。
3、如遇到当地政府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景观、城市规划、道路改造等其他原因须拆除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并服从合同签约方管理,广告牌履约至拆除之日止。由此造成损失,合同签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价标的基本情况系委托方提供,仅供参考。竞价标的质量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承包申请人应组织到竞价标的现场进行看样。
五、交易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六、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七、公告期限: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人,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征集到承包人或另行公告为止)。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获取竞价文件。
八、电话:0591-87315362、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