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高速公路42座广告牌经营权承包。承包期限为5年,具体承包期限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2、竞价原则:42座整体承包优先、按地区打包承包次优先、整体承包和按地区打包承包无人报价时则进行42座单座分别承包竞价。
3、单座广告牌现场桩号、位置、规格等详见附表:
4、
路政设置占用费(简称路政费):序号10、13、21-22、28-32、41-42号广告牌挂牌价不含路政费,其中序号13、21-22、41-42号广告牌路政费由合同签约方代收代付,由承包人另行缴交至合同签约方账户,代收代付金额具体详见上表“42座广告牌情况一览表”,代收代付的路政费由合同签约方统一开具收据;序号10、28-32号广告牌路政费由承包人自行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缴纳;其余广告牌挂牌价包含路政费。
5、广告牌位置:本项目所有广告牌已建,除序号
24-25、28-29、32、34-35、39号广告牌位于高速公路控制区,其余广告牌位于高速公路用地内。
6、广告牌现状:
(1)广告牌移交日期:序号1、16、24-25、41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序号17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序号34和35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序号36-39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其余广告牌签订合同之日即可移交。
(2)广告牌年审:除序号10、28-32号广告牌年审由承包人办理,其余广告牌年审由合同签约方办理。
(3)序号1-2、3-7、9、16-18、22-23、27-28、32-33号广告牌存在不同程度遮挡情况,承包申请人须前往现场确认。
(4)序号10、28-32号广告牌由承包人以料抵工自行拆除,负责办理广告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设置、建设、维护与拆除等),并由承包人出资在原广告位重新建设。承包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广告牌架拆除,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造成广告牌无法拆除的,退还合同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广告牌逾期未拆除的,则没收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管理费,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广告牌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的,承包人应在解除、终止或期满后5天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合同签约方有权联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广告牌以料抵工,不足部分合同签约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包人不得以广告牌由其设置并支付费用为由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主张其对广告牌享有所有权,也不得要求合同签约方支付任何赔(补)偿费用。
(5)序号3-5、16、21-22、33-39号广告牌根据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中单项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消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序号1-2、8-9、11-15、17-20、23-27、40-42号广告牌首次除锈、喷漆、维护完成时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
(7)序号1、3号广告牌因台风造成广告牌镀锌板版面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序号6、7号广告牌为三面翻看板,均有一面为平潭管委会用于公益,可用于发布商业的版面为两面;部分三面翻棱柱存在隐患,钢结构框架在2014年12月已经维护。
(9)序号17号广告牌立柱有轻微锈蚀,需进行除锈并补漆;立柱顶部未设封口板,存在立柱内部底部积水,造成立柱根部锈蚀,需增设封口板、泄水孔;由于长久未进行维护,版面桁架钢结构锈蚀严重,特别是T、K、Y型相贯杆件接头、接头焊缝因易积水,锈蚀严重,需立即更换杆件、连接板和焊缝补强并铲除龟裂漆膜,重新进行整体涂漆。
(10)序号24号、25号广告牌位于控制区,未租地,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租地问题。
(11)序号27号广告牌位于山包顶,视线距离远,版面较小,一侧遮挡,效果差,牌架锈蚀严重;
(12)序号40号广告牌所处龙岩收费站预计8月-9月关闭,该牌广告效果仅限主线车辆;在承包期内存在被拆除的可能,承包管理费截止到拆除之日,多还少补;
(13)序号42号广告牌立柱、牌架微锈,需进行补漆;立柱地脚板、地脚螺栓、加劲板裸露在外,风吹雨淋存在锈蚀,需用C20的混泥土进行包封;部分立柱顶部未设封口板,存在立柱内部底部积水,造成立柱根部锈蚀,需增设封口板、泄水孔;非D级,广告牌牌龄4年;
(14)所有广告牌在承包期间应定期检测维护广告牌并保证广告牌安全使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挂牌价:挂牌价为相应竞价标的第一年年承包管理费。具体竞价标的挂牌价和竞价保证金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
8、经营方式: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对承包的广告牌享有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时间在2年及以上,具备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资格,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不在福建高速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黑名单内;
3、需提交企业住所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
三、承包方应接受的承包条件:
1、承包申请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人的资格,决定是否竞买并受让竞价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2、控制区广告牌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广告牌土地租用事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期间,任何涉及到土地使用和纠纷及其相关问题的,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签约方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也不得由此提出承包管理费减免、延期缴交等要求;
3、 序号10、28-32号广告牌由承包人以料抵工自行拆除,负责办理广告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设置、建设、维护与拆除等),并由承包人出资在原广告位重新建设。承包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广告牌架拆除,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造成广告牌无法拆除的,退还合同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广告牌逾期未拆除的,则没收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管理费,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广告牌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的,承包人应在解除、终止或期满后5天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合同签约方有权联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广告牌以料抵工,不足部分合同签约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包人不得以广告牌由其设置并支付费用为由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主张其对广告牌享有所有权,也不得要求合同签约方支付任何赔(补)偿费用。
4、在承包期间应定期检测维护广告牌并保证广告牌安全使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与合同签约方签订安全承诺书(详见承包合同附件),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广告牌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遮挡、广告牌版面纠纷、广告牌维护等其他原因);
6、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及规格等。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合同签约方及原核准机关批准。如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调整广告牌设施造成签约方权益受损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或合同签约方造成的损失。
7、如遇到当地政府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景观、城市规划、道路改造等其他原因须拆除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并服从合同签约方管理,广告牌履约至拆除之日止。由此造成损失,合同签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申请人须无条件全部接受上述承包条件和本项目竞价文件附件《承包合同》条款。
四、交易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公告期限: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人,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征集到承包人或另行公告为止)。报名截止时间、竞价会时间等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获取竞价文件。
六、联系电话:0591-87315362、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1、项目名称:高速公路42座广告牌经营权承包。承包期限为5年,具体承包期限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2、竞价原则:42座整体承包优先、按地区打包承包次优先、整体承包和按地区打包承包无人报价时则进行42座单座分别承包竞价。
3、单座广告牌现场桩号、位置、规格等详见附表:
4、
路政设置占用费(简称路政费):序号10、13、21-22、28-32、41-42号广告牌挂牌价不含路政费,其中序号13、21-22、41-42号广告牌路政费由合同签约方代收代付,由承包人另行缴交至合同签约方账户,代收代付金额具体详见上表“42座广告牌情况一览表”,代收代付的路政费由合同签约方统一开具收据;序号10、28-32号广告牌路政费由承包人自行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缴纳;其余广告牌挂牌价包含路政费。
5、广告牌位置:本项目所有广告牌已建,除序号
24-25、28-29、32、34-35、39号广告牌位于高速公路控制区,其余广告牌位于高速公路用地内。
6、广告牌现状:
(1)广告牌移交日期:序号1、16、24-25、41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序号17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序号34和35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序号36-39号广告牌可移交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其余广告牌签订合同之日即可移交。
(2)广告牌年审:除序号10、28-32号广告牌年审由承包人办理,其余广告牌年审由合同签约方办理。
(3)序号1-2、3-7、9、16-18、22-23、27-28、32-33号广告牌存在不同程度遮挡情况,承包申请人须前往现场确认。
(4)序号10、28-32号广告牌由承包人以料抵工自行拆除,负责办理广告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设置、建设、维护与拆除等),并由承包人出资在原广告位重新建设。承包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广告牌架拆除,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造成广告牌无法拆除的,退还合同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广告牌逾期未拆除的,则没收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管理费,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广告牌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的,承包人应在解除、终止或期满后5天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合同签约方有权联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广告牌以料抵工,不足部分合同签约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包人不得以广告牌由其设置并支付费用为由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主张其对广告牌享有所有权,也不得要求合同签约方支付任何赔(补)偿费用。
(5)序号3-5、16、21-22、33-39号广告牌根据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中单项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消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序号1-2、8-9、11-15、17-20、23-27、40-42号广告牌首次除锈、喷漆、维护完成时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
(7)序号1、3号广告牌因台风造成广告牌镀锌板版面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序号6、7号广告牌为三面翻看板,均有一面为平潭管委会用于公益,可用于发布商业的版面为两面;部分三面翻棱柱存在隐患,钢结构框架在2014年12月已经维护。
(9)序号17号广告牌立柱有轻微锈蚀,需进行除锈并补漆;立柱顶部未设封口板,存在立柱内部底部积水,造成立柱根部锈蚀,需增设封口板、泄水孔;由于长久未进行维护,版面桁架钢结构锈蚀严重,特别是T、K、Y型相贯杆件接头、接头焊缝因易积水,锈蚀严重,需立即更换杆件、连接板和焊缝补强并铲除龟裂漆膜,重新进行整体涂漆。
(10)序号24号、25号广告牌位于控制区,未租地,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租地问题。
(11)序号27号广告牌位于山包顶,视线距离远,版面较小,一侧遮挡,效果差,牌架锈蚀严重;
(12)序号40号广告牌所处龙岩收费站预计8月-9月关闭,该牌广告效果仅限主线车辆;在承包期内存在被拆除的可能,承包管理费截止到拆除之日,多还少补;
(13)序号42号广告牌立柱、牌架微锈,需进行补漆;立柱地脚板、地脚螺栓、加劲板裸露在外,风吹雨淋存在锈蚀,需用C20的混泥土进行包封;部分立柱顶部未设封口板,存在立柱内部底部积水,造成立柱根部锈蚀,需增设封口板、泄水孔;非D级,广告牌牌龄4年;
(14)所有广告牌在承包期间应定期检测维护广告牌并保证广告牌安全使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挂牌价:挂牌价为相应竞价标的第一年年承包管理费。具体竞价标的挂牌价和竞价保证金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
8、经营方式: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对承包的广告牌享有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时间在2年及以上,具备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资格,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不在福建高速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黑名单内;
3、需提交企业住所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
三、承包方应接受的承包条件:
1、承包申请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人的资格,决定是否竞买并受让竞价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2、控制区广告牌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广告牌土地租用事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期间,任何涉及到土地使用和纠纷及其相关问题的,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签约方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的任何责任,承包人也不得由此提出承包管理费减免、延期缴交等要求;
3、 序号10、28-32号广告牌由承包人以料抵工自行拆除,负责办理广告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设置、建设、维护与拆除等),并由承包人出资在原广告位重新建设。承包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广告牌架拆除,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造成广告牌无法拆除的,退还合同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广告牌逾期未拆除的,则没收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管理费,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广告牌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的,承包人应在解除、终止或期满后5天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合同签约方有权联合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广告牌以料抵工,不足部分合同签约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包人不得以广告牌由其设置并支付费用为由在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后主张其对广告牌享有所有权,也不得要求合同签约方支付任何赔(补)偿费用。
4、在承包期间应定期检测维护广告牌并保证广告牌安全使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与合同签约方签订安全承诺书(详见承包合同附件),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广告牌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遮挡、广告牌版面纠纷、广告牌维护等其他原因);
6、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及规格等。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合同签约方及原核准机关批准。如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调整广告牌设施造成签约方权益受损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或合同签约方造成的损失。
7、如遇到当地政府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景观、城市规划、道路改造等其他原因须拆除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并服从合同签约方管理,广告牌履约至拆除之日止。由此造成损失,合同签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申请人须无条件全部接受上述承包条件和本项目竞价文件附件《承包合同》条款。
四、交易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公告期限: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包人,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征集到承包人或另行公告为止)。报名截止时间、竞价会时间等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有意参加竞价的承包申请人请在公告期内到我中心获取竞价文件。
六、联系电话:0591-87315362、8780801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2015年9月30日
附表:
单座广告牌现场桩号、位置、规格/UploadFiles/File/2015/09-30/201509301725521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