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77号房产整体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93万元,自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6%。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结算,于每期的前5日支付当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77号,该楼由旧宿舍和仓库于2002年经综合改造而成,总建筑面积1836.74㎡。其中东边原宿舍五层,每层面积约143㎡;西边原仓库共四层,每层面积约284㎡;西边原仓库一、二层各高4.5m,其它所有楼层高度均为3m。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以办公、医院、商业为主,不得从事住宿、餐饮、娱乐行业。承租方使用上述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的境内企业法人。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2、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装修装饰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资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若因承租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中途终止,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要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
3、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对一户一表的水电进行移交和接收,办理由承租方直接缴费的有关手续,后由承租方与有关部门直接结算。联防费、卫生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等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租赁保证金。
6、为保证安全,承租方必须按有关国家规范,改造内部供电控制系统位置和设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26日。
八、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7日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二O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