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9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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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华侨创新教育产业园一期及二期整体出租 |
挂牌价 | 详见公告 |
保证金 | 1500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2-01-25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2-02-17 |
是否延牌 | 是 |
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0591-87270835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 |
一、租赁内容
1.1.租赁标的物: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横厝24号的华侨创新教育产业园一期及二期,整体出租,总宗地面积为20879.2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428.19平方米。
1.2.租赁标的物挂牌价
租赁标的物 |
计租面积(㎡) |
首年月租金挂牌价 含税(元/月*m2) |
|
华侨创新教育产业园一期及二期 |
一期 |
28339.43 |
36 |
二期 |
7088.76 |
||
总计 |
35428.19 |
注:
1.2.1.本租赁标的物的挂牌计租面积以福州市勘测院对租赁标的物报批图纸等材料进行工程规划面积计算所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面积计算报告》中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1.2.2.本租赁标的物的实际计租面积以项目竣工时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测绘所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中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1.2.3.本次招租以挂牌计租面积为基准计算交易服务费。
1.3.租赁标的物土地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物地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横厝24号,为相邻的两幅地块,中间隔着一条规划路,总用地面积为20879.22平方米,其中项目一期的宗地面积为13816.01㎡,项目二期的宗地面积7063.21㎡。两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9年8月7日,土地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详见编号为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33号、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不动产权证书》)。
1.4.租赁标的物建设情况
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基本情况如下:
1.4.1.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
租赁标的物已办理:发改局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桩基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1.4.2.租赁标的物拟建设基本情况
一期规划指标:建设用地面积13816.01平方米;规划建筑容积率1.4以下(含1.4);建筑密度30%以下(含30%);规划绿地率35%以上(含35%);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
二期规划指标:建设用地面积7063.21平方米;规划建筑容积率:0.6以下(含0.6);建筑密度:25%以下(含25%);规划绿地率:35%以上(含35%);建筑高度:12米以下(含12米)。
项目一期各栋楼面积和层高如下表:
编号 |
建筑 名 称 |
层 数 |
层高(m) |
高度(m)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耐火等级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结构 形式 |
|
1 |
1#教学综合楼 |
5F |
一层 |
4.5 |
18.9 |
1338.95 |
6215.22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二~五层 |
3.6 |
|||||||||
2 |
2#教研综合楼 |
5F |
一层 |
4.5 |
18.9 |
824.11 |
3779.55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二~五层 |
3.6 |
|||||||||
3 |
3#宿舍楼 |
6F |
一层 |
4.5 |
22.5 |
697.62 |
4123.61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二~六层 |
3.6 |
|||||||||
4 |
4#宿舍楼 |
6F |
一层 |
4.5 |
22.5 |
1242.73 |
6672.2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二层 |
3.9 |
|||||||||
三~六层 |
3.6 |
|||||||||
5 |
地下室 |
1F |
地下一层 |
4.8 |
|
|
7548.85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6 |
总建筑面积 |
|
|
|
|
|
28339.43 |
|
|
|
项目二期各栋楼面积和层高如下表:
编编号 |
建筑名称 |
层数 |
层高(m) |
高度(m)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耐火等级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结构形式 |
|
1 |
1#楼 |
3F |
地下室 |
3.6~4.2 |
11.4 |
521.02 |
4013.58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一层 |
4.2 |
|||||||||
二~三层 |
3.6 |
|||||||||
2 |
2#楼 |
3F |
地下室 |
5.1 |
11.4~8.7 |
679.76 |
3075.18 |
二级 |
丙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 |
架空 |
2.7 |
|||||||||
一~三层 |
2.9 |
|||||||||
3 |
总建筑面积 |
|
|
|
|
|
7088.76 |
|
|
|
注:以上各项指标为规划设计指标,实际以出租方交付的实物为准。
1.4.3.租赁标的物的功能布局及建筑方案
租赁标的物具体功能布局及建筑方案由出租方另册提供(具体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以上功能布局及建筑方案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变更,最终以竣工验收所交付的实物为准。
1.4.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标准
租赁标的物以毛坯交付为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竞价文件),主要交付标准如下:
(1)电力工程
1.市政供电回路进线及相应的工井、供电路线、开闭所、变配电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施工到位。
2.低压柜出线接至各幢楼楼层电表箱(含电表箱、电表)。
(2)给水工程
1.市政水表供水接至各幢楼楼层水表井。
2.市政接驳的消防水表后端至消防池段及室外消防环网施工完成。
(3)通信工程
1.弱电机房至各栋内弱电箱的管线施工完成。
(4)燃气工程
由竞租人自行负责申报安装。
(5)室内工程
1.墙体施工:初步设计方案中虚线示意墙体部分不做施工,仅施工实线墙体部分。虚线部分的墙体荷载在设计中予以考虑,以便将来内部空间分割的需要。
2.室内装修标准详见初步设计图纸要求。
3.卫生间、盥洗室毛坯交付。
(6)外立面及室外工程
1.总平面布置图范围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包括:主建筑物、连廊、通道、大门传达室其外立面均按初步设计方案(概念方案)或效果图的要求施工。
2.室外工程部分:雨水污水工程,夜间路灯、室外楼梯、台阶等由出租方负责施工,跑道、操场等室外场地出租方施工至砼基层,场地面层铺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景观工程:按出租方与项目承建方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8)消防工程:按出租方与项目承建方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9)暖通工程:按出租方与项目承建方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10)电梯工程:按出租方与项目承建方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四台电梯)。
(11)智能化工程:由承租方自行设计施工。
上述的交付标准描述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竣工验收交付的情况为准。
1.5.(风险)提示
1.5.1.截至竞租报名截止日,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竞租人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以及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出租方所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并提交全部报名资料,即视为该竞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1.5.2.我中心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物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1.6.租赁标的物建设期及交付时间
1.6.1.截至竞租报名截止日,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已于2021年12月1 日开工,建设期约为420天(工期延误或提前承租方不得追究出租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租方赔偿因工期延误影响承租方不能在预期的期限内办妥办学许可证所造成的招生学费损失等违约赔偿责任)。
1.6.2.租赁标的物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需在出租方发出《租赁标的物移交告知函》之日起七天内无条件签署《租赁标的物移交确认书》,若承租方拒签,则以出租方发出《租赁标的物移交告知函》之日起的第七日视为租赁标的物的移交之日,且视为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完全认可;同时,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人民币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的500万元,剩余5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继续作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1.7.租赁目的及用途
1.7.1. 租赁标的物用于开办高中教育。出租方已将租赁标的物情况告知竞租人(承租方),竞租人(承租方)已实际了解并清楚明白租赁标的物情况。竞租人(承租方)应对租赁标的物是否符合开办高中教育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合同期内因国家教育政策调整或租赁标的物硬件不符合开办高中教育条件,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开办高中教育,须改变用途的,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另行协商,但除租赁用途之外的其他租赁成交条件均不得进行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2.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遵守教育部门对社会办学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之规定。
1.8.挂牌价:36元(含税),挂牌价为第一年每平方米月租金底价。
1.9.租赁期限:12 年,自租赁标的物竣工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签署《租赁标的物移交确认书》之日起算。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按时交还租赁标的物。免租期为6个月(含在租赁期限内),免租期内免收租金。
1.10.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
承租方自免租期届满的次日起按月支付租金,首期租金应于免租期届满前10天内付清,后续每月租金应于每个租赁月起算日的10天前付清。
租金每三年递增6%。即第1至第3个租赁年度(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首个租赁年度含免租期)的月租金(含税)为以公开竞价确定的首年月租金成交价为计算依据计算的月租金;第4至第6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含税)在第1至第3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含税)的基础上递增6%,以此类推。
1.11.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在租赁标的物依约正常完成移交前,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拒签《租赁标的物移交确认书》等情形),在承租方取得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办学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前述承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的人民币500万元按原渠道无息退还承租方;余下的人民币500万元继续作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能冲抵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期内,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出租方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返还租赁标的物并已结清各项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1.12.租金支付保函
承租方应在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60天内,向出租方提供经出租方认可的首年度租金的银行保函(保函的参考格式见附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函有效期为十五个月,作为租赁标的物租金按时支付的担保措施。此外,承租方应于每个租赁年度届满前30天前提供出租方认可的下一年度租金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函有效期为十五个月)。
若承租方在担保银行出具的保函格式与《租赁合同》附件中银行保函格式不一致时,经出租方同意可采用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租赁合同》附件中《银行保函》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13.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1.13.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我中心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日期以我中心官网: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我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竞价保证金在扣除我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后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1.13.2.承租方可以在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依法成立一家由承租方全资或绝对控股设立的学校(以下简称“新设学校”),由新设学校作为履行《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方;并在新设学校取得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办学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和新设学校(即实际承租方)共同与出租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由新设学校接替承租方作为实际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
二、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2.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
2.3.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4.报名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联合惩戒”“失信惩戒对象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失信数据。
2.5.竞租人是企业法人的,报名截止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暂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暂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2.6.竞租人必须拥有全资教育品牌,非代理、冠名或授权,截止竞租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内具有1个三级达标校及以上资质的完整高中教育校区(提供教育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截止竞租报名截止日具有福建省内高中阶段办学规模达1000人以上、办学年限达3年以上的高中教育办学经验(提供教育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2.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标的物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成为承租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2.除承租方按照要求新设学校实际承租租赁标的物外,竞租成交人、《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方的签约方、租赁标的物实际使用者和租金付款方四者必须一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及其配套设施仅有使用权,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若承租方按照本公告第1.13.2项新设学校作为实际承租方,由新设学校接替承租方作为实际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同时由承租方对新设学校的履约行为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3.3.承租方必须自行负责解决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包括建筑、工商、税务、卫生、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等),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方予以配合。
3.4.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法律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装修费用、水、电、卫生、公摊费、通讯费、清洁费、消防等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5.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物二次装修的设计及施工,并承担二次装修的全部费用。
3.6.承租方的二次装修改造及相关报批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其中,装修方案必须经过出租方及出租方认可的设计单位的审核,并按出租方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修改。在取得出租方及出租方认可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次装修的相关事宜。承租方应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及装修期间的施工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墙(柱)和主体结构,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7.装修施工问题及权责
3.7.1.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办理租赁标的物交接手续,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的任何改造、装修装饰工程,应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责任,且需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但出租方的同意,并不能被视为出租方需要对承租方实施的任何改造、装修装饰工作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2.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及设备安装的,应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的审批手续,出租方配合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不得无证施工。
3.7.3.承租方实施二次装修前,应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详细资料,并按出租方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修改。经出租方或出租方认可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报审。承租方有关设计、施工等的报审及批准结果均应向出租方报备。
3.7.4.承租方装修设计和改造施工不得影响租赁标的物外观、结构、安全、消防、楼梯通道、电梯以及排水、供电、通讯等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租赁标的物及其设施设备。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实施前述影响建筑外观、结构、安全等的装饰、装修或安装行为,或承租方在实施前述行为过程中造成租赁标的物(包括设施设备)损坏,影响租赁标的物安全的,承租方应负责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并对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7.5.承租方对施工过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均由承租方或承租方委托的施工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因该等安全事故给出租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或导致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出租方均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3.8.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租赁标的的固定装修(如供水供电设施、网络设施、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否则出租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全部损失的,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3.9.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所欠租金额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根据银行保函的约定申请赔付租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物,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3.10.承租方对租赁标物的及其配套设施仅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物的功能或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3.11.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的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标的并结清租赁标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3.12.截至竞租报名截止日,本项目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尚未竣工验收,出租方尚未就本项目租赁标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情形可能影响到承租方办理租赁标的二次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若竞租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并提交全部报名材料,即视为该竞租人对该等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竞租人竞得租赁标的承租权后,不得以租赁标的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为由,拒签《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等文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3.13.出租方将上述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物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经慎重考虑,自愿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租赁标的物竣工验收时的状况承租本标的物,已知悉本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并不以本租赁标的物处于在建工程状态、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我中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我中心承担任何责任。
3.14.租赁标的物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竞租人应按土地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开办高中教育,并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资格和办学许可证。若竞租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并提交全部报名资料,则视同认可租赁标的物符合开办高中教育要求。不得以不能办高中教育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我中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我中心承担任何责任。
3.15.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物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或暂住证等证照;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而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16.鉴于租赁标的物可能存在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的情形。若实际建筑面积与挂牌面积不一致,则本租赁标的物的实际计租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的建筑总面积为准计算租金。
3.17.竞租人(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并签署本项目《租赁合同》,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五、竞租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2月17日17时
5.2.竞租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我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才具备竞租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1500万元。
5.3.2.竞价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
5.3.3.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上的资金用途应当标明“MCJJZ2022016-1保证金”。
5.4.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六、公告期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7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摘牌止或另行公告)。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2年2月18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270835、87315906;监督电话:0591-87810363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