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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9056
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城涵西大道1518号厂区内场地及地上部分建(构)筑物出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15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2-01-26
挂牌结束日期 2022-02-18
是否延牌
联系人 欧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906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

一、租赁标的内容

1.1.租赁标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城涵西大道1518号福建省莆田嘉达鞋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场地及地上部分建(构)筑物,部分建(构)筑物具体包括:7#楼、8#楼、1#楼东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3#与4#楼之间彩钢瓦钢结构仓库、8#楼东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8#楼西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1#楼、开发室共计八处建(构)筑物。

1.2.计算租金面积:计租面积合计约5237.6平方米(本项目以5237.6平方米计算租金),其中:

(1)1#楼计租面积约735.5平方米(870.9-135.4=735.5即扣除出租方自用面积);

(2)开发室计租面积约195.6平方米;

(3)7#楼计租面积约1001.1平方米;

(4)8#楼计租面积约2271平方米;

(5)1#楼东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约217.1平方米;

(6)3#与4#楼之间彩钢瓦钢结构仓库约330.2平方米;

(7)8#楼东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约415.1平方米;

(8)8#楼西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约72平方米。

1.3.租赁用途:办公、仓储

1.4.挂牌价:60808.42元/月(含待移交建筑物的租金)为租赁标的第一年月租金底价(含税)。

1.5.租金递增率:从第三年(含)起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1.6.租赁期限:5年,自签订《场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之日起算;装修免租期:无。

1.7.租金收缴办法:按照先付后用、每月一付的原则进行,每月 30 日前支付下月租金。

1.8.履约保证金:2个月首年月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向出租方支付。

1.9. 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1.10.风险提示

1.10.1.本租赁标的中8#楼、1#楼东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3#与4#楼之间彩钢瓦钢结构仓库、8#楼东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8#楼西南方彩钢瓦钢结构仓库、开发室计六处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临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且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1.10.2.特别提示:

(1)本租赁标的中1#和7#楼有产权证,分别对应的为莆市房权证荔城区字第L080922号产权证记载的幢号2和9号楼,但1#和7#楼建筑面积以厦门市精功测量有限公司受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2)本租赁标的中1#楼和开发室因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方拟对其进行加固修缮,待修缮完毕并取得安全性B级鉴定报告后移交给承租方,并从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收取租金,其租金计算方式为:租赁标的月租金总价(含待移交建筑物的租金)/5237.6㎡×931.1㎡。

(3)租赁标的整体出租,不作分割。

(4)租赁标的目前在租(原租赁到期日2022年2月6日),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标的的品质、状况以实物现状为准,按现状进行出租。

(6)竞租人在报名前应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7)租赁标的面积以实际为准,若实际面积与挂牌面积不一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11.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1.11.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我中心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租赁合同》。

1.11.2.公示日期以我中心官网: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我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二、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

2.3.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4. 报名截止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暂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暂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竞租人(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租赁标的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成为承租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2.竞租人已认真、充分、全面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包括产权证、土地证、建(构)筑物内外状态、使用性质等有关情况】,自愿以现状承租该租赁标的,在租赁标的承租使用过程中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有关需政府批准的经营、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文化及其它国家规定事项的申请报批手续。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项企业登记手续,应符合政府规定的住建、消防、环保等要求,政府若在租赁期内要求对租赁标的进行消防、景观等整改,则由承租方出资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竞租人在报名参与竞价前应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竞租人取得竞租资格并参与竞价即表明竞租人(承租方)已充分实际了解租赁标的物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存在各类瑕疵、风险、安全隐患,已知悉本租赁标的其中的“临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且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经慎重考虑,自愿按现状承租本租赁标的,并不以本租赁标的上述瑕疵为由主张解除本项目《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和我中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和我中心承担任何责任。

3.4.租赁标的面积以实际为准,若实际面积与挂牌面积不一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3.5.承租方承租本租赁标的后,由承租方负责通过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加固、改造等方式使得租赁标的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不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以及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临时建筑物”有可能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若因上述原因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则由承租方承担拆除清理的所有费用等)。

3.6.若在本项目《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中的“临时建筑物”因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导致该租赁标的中的“临时建筑物”被相关主管部门拆除,则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进行协商,按缴交日期多退少补;若造成承租方损失的,该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同意不因上述事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

3.7.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或居住证等证照;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中的“临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造成的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8.出租方以租赁标的现有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现状交付,竞租人(承租方)不得以租赁标的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与本项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符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或降低租金,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3.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及时对承租标的厂区的围墙、房屋等建(构)筑物及所附设施设备进行常规修缮或维护并负责施工安全,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未尽修缮和维护义务,出租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和维护,承租方不得阻挠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10. 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或强制搬离等,本合同终止,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免责。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并按时移交租赁标的。租赁标的安置、装修等相关补偿、赔偿权益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标的搬迁奖励或费用按租赁标的所属地的政策,明确规定为承租方所有的,由承租方取得,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归出租方所有。

3.11. 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计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所承租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若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形,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方自行与第三方解决处理并 承担法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12.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有关的附属物设施等都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要求拆除的除外),承租方不得对此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可移动搬迁的机械设备所有权归承租方。

3.13.租赁标的只限由承租方使用,严禁转租、转借,出租方有权检查出租状况,一经发现,存在转租、转借现象,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租赁标的承租方、合同签约人、实际使用人和租金等费用缴款人四者须一致,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

3.1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结构、外观,承租方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每个月的3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一个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每日加收月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

3.15.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租赁标的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装修费、维修费等因承租方使用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维持租赁标的作为经营使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消防、环卫、设备维修更新以及广告等费用。

3.16.由福建省莆田嘉达鞋业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及开具租赁发票。

3.17.7#宿舍楼因已完成加固改造,承租方不得对现有结构进行改变,不得对现有墙体进行破坏。

3.18.租赁厂区内1#楼、2#楼、3#楼、4#、5#、6#、开发室因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方已封存。后续出租方拟对1#楼、开发室进行加固修缮,待修缮完毕并取得安全性B级鉴定报告后移交给承租方,并从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收取租金。

3.19.其他须竞租人(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3.20.竞租人(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价高者得、原承租方优先。

五、竞租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2月18日17时

5.2.竞租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我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才具备竞租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15万元。

5.3.2.竞价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

5.3.3.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上的资金用途应当标明“MCJJZ2022002-1保证金”。

5.4.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下列联系方式与我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视为意向方认可我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六、公告期限: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摘牌止或另行公告)。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2022年2月21日9时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315906、87270835;监督电话:0591-87810363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