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
编号 | FC00019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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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外科大楼停车场招租 |
挂牌价 | 151.2万元 |
保证金 | 50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2-04-18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2-05-09 |
是否延牌 | 否 |
联系人 | 吴女士 |
联系电话 | 0591-87315305 |
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
发布机构 | 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 |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外科大楼停车场招租。租赁期限1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51.2万元。租金按月结算,租赁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为人民币5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面积约6000平方米,共194个停车位,楼层总数:16层(含地下三层),所在楼层:负一、二、三层及地面。土地证已办理,产权证尚未办理。符合条件的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停车场。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的境内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和停车场(管理)服务】。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本停车场停车位194位(地面15位,地下179位)。允许出租方医院职工车辆最多停放135位,医院职工车辆(含编内、编外职工,以下同)优先安排在地下负1层38位及负3层83位,停满负1层、负3层后可停放负2层及路面,任何时间非医院职工车辆(除因公务等原因经出租方代表同意外)禁止停入负1层、负3层,出租方将通过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场内的职工车辆数,如场内出租方职工车辆数少于135辆,承租方需无条件放行需要入院的医院职工车辆,否则,出租方有权干涉并放行职工车辆。承租方应严格按照194位停车位有序安排停车,不得私自增加停车。出租方将通过停车场管理系统设置停车场入口总共194个车位,车位满后,系统拒绝车辆入内,出租方如因特殊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在停车场内增加停车位时,承租方无条件满足,不得抵触,出租方应对增加的停车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入口由出租方安保人员根据允许入场的194个总车位数进行管控,承租方不得干预或私自增加放行车辆入院。入口闸门遥控器由出租方管理人员管控,可对超出停车场管理系统显示的总车位数的需入院的特殊车辆进行遥控放行(停放在出租方公务停车点上)。
2、出租方职工连续停车前48小时内每天收费伍元,连续停车超过48小时以上部分按社会车辆收费(目前规定是:根据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精神执行)。出租方职工车辆以出租方已录入管理系统的车辆(约2000辆)为准,新职工车辆将由出租方代表录入管理系统。
3、出租方公务车辆、所有医疗机构救护车及经出租方确认系为医院提供服务(如送药、送施工材料、送设备、接送内外专家、太平间工作等)等特殊车辆不予收费,其他外来车辆收费必须经物价局批准,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目前收费标准依据: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文件),所有收费车辆实行先停车后收费的原则。如果政府出台对新能源充电汽车优惠收费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应无条件执行;如果物价局收费标准改变,承租方应无条件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承租租金不变。
4、承租方严格按出租方指定的位置安排停车收费,外科大楼一层石狮前空地及喷水池边上空地作为出租方公务停车点,承租方不得私自使用,未经出租方代表同意,任何外来车辆不得停放公务停车点,承租方要做好管控工作。经出租方代表同意停放在公务停车点的车辆不得收费,车辆可从前门免费出场。外科楼西侧一层消防登高面空地严禁停放车辆。
5、出租方因特殊工作需要,需占用更多车位时,凭出租方通知,承租方需无条件优先满足,如占用承租方租赁车位的,出租方将按所占用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补偿给承租方同比例的承租金额。
6、考虑外科楼医院职工非机动车辆停放困难,如出租方需要,有权在租赁期间随时收回外科楼负一层现有38个机动车停车位,改为医院职工非机动车停车位,出租方将按减少的停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相应减少同比例的中标价金额。
7、出租方将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在大门口显示屏设置限制总车位数,严格限制进场车辆总数。如因出租方职工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放行车辆入场的,经出租方代表核实后承租方应立即放行,但不占用承租方车位数。
8、出租方代表有权对停车场承租方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整改、违规惩处、违约责任执行等。
9、出租方将对停车场地面进行装修,预计工期3个月,待装修好后移交场地给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10、承租方应配足够人员引导车辆按停车位停车,路面必须保证至少2名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上班,地下三层每层必须保证至少1名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上班,所有车场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政审,并提供政审材料和身份信息向医院保卫处和辖区派出所备案,人员如有变动,重新提供政审材料及身份信息,未提供者,不得在出租方工作。承租方车场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出租方对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出租方监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承租方减少现场车管人员的,每少一个岗位扣承租方押金壹千元/次。
11、承租方需做好车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场内消防安全。车场管理人员在出租方内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禁止违规用电,禁止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在停车场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熟悉车场内消防器材(消火栓和灭火器)的使用。出租方代表将给予停车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承租方必须对所配备的器材确认后接收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无缺,如有发现停车场内消防器材缺失,承租方应立即自费给予补齐同规格的消防器材。出租方代表有权对停车场内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承租方应积极接受检查并对存在隐患立即整改。承租方对出租方提出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不予理睬或未按整改期限整改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处置。
12、承租方需自行办理与停车场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自行完税,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承租方所聘请员工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伤、医保、社保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连带责任。
13、承租方对停车场只有管理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停车场,承租方每月向出租方主管部门提供在出租方内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14、停车场的装修设施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如有损坏要原样修复。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5、停车场卫生由承租方负责,每天至少打扫2次以上,保证车场卫生清洁。
16、停车场照明设施由出租方提供,电费由承租方承担,每月15日前,承租方需向出租方缴纳电费100元/月。
17、承租方应自觉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减少冲突,若出现纠纷应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教育车场管理的所有员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避免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冲突,如遇投诉停车场管理问题,承租方应作出说明,并向出租方代表提交纸质材料(承租方盖章)备案,如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投诉,每次扣承租方押金伍佰元。
18、承租方必须负责看护保管车辆。发生在出租方停车场内的一切车辆丢失、刮伤、赔偿、交通事故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法律责任。能找到责任方的由承租方负责协调处理,未能找到责任方的由承租方自己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19、出租方开放停车位总共194位,因消防要求等因素,绝不允许增加任何停车位,不得违规停放,出租方不定期对停车场进行突击检查,如有发现承租方违规停车或超出总车位数停车,出租方将从承租方押金中每次扣除壹仟元。
20、承租方应按时上交租金(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月支付,合同生效且车场启用前一周内支付,次月以此类推),逾期(超过停车场启用日)一周视为承租方违约并自动放弃承租合同,承租合同自动失效,押金归出租方所有,双方不得有异议。
21、承租期间如遇车场维修、维护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关闭部分车位使用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满足,出租方将按减少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相应减少同比例的承租金额。
22、如发现承租方违规停车,私自增加车位等情况,累计三次以上,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合同自动失效,押金归出租方所有,双方不得有异议。
23、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声誉,如有承租方人员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24、出租方将租赁的停车场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如需对停车场进行装修改造应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25、电子停车收费设备(如车闸等)由出租方提供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期内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如因承租方过错致设备破损,承租方应独立承担赔偿与修缮责任。承租期满后,停车场所有设施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承租押金。承租方将停车场设施交还出租方时,需经双方核对设施完好无故障。设施有故障时,承租方需对故障进行修理恢复,保证正常使用,否则将从承租押金中扣除修理费用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停车场产权及相关一切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26、承租方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经营和安全生产,并承担经营生产过程中的治安、消防、用电等一切安全生产责任。
27、出租方提供水电设施,由承租方维护保养,并承担水电费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修改水、电等线路,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表等。因保管不善造成停车场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承租方必须出具停车收费合法有效的停车票据,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和涂改使用与本单位不相符的票证。
29、承租方对停车场只有经营管理权,不得擅自处置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将停车场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不得在出租方区域内做任何广告。
30、承租期满后,如承租方不继续承租或未取得继续承租权,应在合同到期日的前一个星期内将属于自身的物品全部搬出,对逾期不搬的货物,归属出租方处置。出租方将不进行任何形式赔偿。
31、承租方严格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若被上级物价部门通报违规收费情况,承租方应负责解释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负责,被上级部门通报违规收费2次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承租方在出租方内的停车收费系统所有收费记录要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和出租方检查,承租方不得擅自删除收费记录或改变收费功能。
33、出租方根据合同以及投标方案对承租方实施监督、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34、出租方协调处理解决服务过程中涉及出租方的问题。
35、承租方员工在工作中遇到不合理因素影响时,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协助承租方予以排除。
36、因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院发展政策和适行机制的调整,出租方停车场承租受到政策性的干预或变更导致停车场不允许继续承租时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7、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将停车场经营权转租或以承租等各种形式变相转让,不得在出租方区域内做任何广告。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所有承租押金。
38、承租方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停车场的用途用于其它经营,承租期间因违法经营或各项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押金。
39、承租方派驻的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有任何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所有承租押金。
40、承租方有义务和职责保障停车场车辆的有序停放、行驶安全和车辆安全。所有车辆按核定停车位停车,如发现未按停车位停车,每发现一辆车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抢救车、医院公务车等特殊车辆除外)罚金,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押金。
41、出租方院内发生突发事件时,承租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按出租方通知的人数迅速集结至指定区域,协助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未能按时或按出租方要求人数至现场的每次按照(人民币)壹仟元处罚。
42、承租方须向车主出具停车收费合法有效的停车票据,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和涂改使用与本单位不相符的票证,如有发现承租方违反该项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押金。
43、因违约产生的罚金,承租方应按时交纳,否则出租方将从承租方承租押金内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出租方将解除合同。
44、承租方对出租方职工的停车收费如有办卡并预存款收费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做好所有职工的清退款手续,如发现有未退款的,出租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押金,直到清退完毕后,出租方才给予退还承租押金。
45、若因承租方擅自删除或改变收费系统功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6、若因承租方违规用电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出租方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47、承租方抵触或不配合出租方代表对其违反合同条款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所有承租押金。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一次)。
七、公告期限: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9日。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5月9日17: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