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公告的鼓楼区五一北路13号第一层第一、第二两个开间店面分别招租项目,现拟延期公告。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号(房产证中地址为河西路13号)第一层第一、第二两个开间店面分别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年租金挂牌价及递增方式等见下表。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结算,于每期的前5日支付当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8万元。
序号 |
标 的 |
建 筑
面 积
(㎡) |
第一年年租金挂牌价
(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租金递增方式
|
1 |
五一北路13号第一层第一个开间店面(楼梯左侧第一间) |
约78 |
25.2 |
8 |
自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6% |
2 |
五一北路13号第一层第二个开间店面(楼梯左侧第二间) |
约80 |
25.9 |
8 |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3号(房产证中地址为河西路13号),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月31日,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住宿服务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和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全部条款,不提供装修免租期。
2、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并按现状给承租方经营,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租赁区域范围内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公摊费用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时间安排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如消防审批手续和验收许可等)后方可施工和使用,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资产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资产的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期满,若承租方不退房的,出租方可强行收房,承租方未搬离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置;若承租方未按时退房,此期间出租方可按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的300%向承租方收取房屋使用费。且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合同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将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并应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租方已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承担租赁资产的正常维修维护、消防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对楼房的公共管道、设备及外墙的改造维修,且不得以此为由减付、延付租金和物业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出租方或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并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占用公共消防通道,保证其畅通,同时租赁使用场所内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场所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5、承租方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等费用按表计数,价格按供电供水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并加收15%的公用、损耗等费用,按月支付。停车位视场所具体车辆停放情况予以准入,停车费按出租方规定办法和标准缴费。承租方若未按期缴付,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正常的水、电供应,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租赁期间,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等以及不可抗力原因至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资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经济损失。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且批准手续必须报出租方备案;租赁期间若有非法经营,责任自负,并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还应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或转让。
10、租赁场地的外墙、外立面的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设立标志牌、广告牌以及外墙附着物等。
11、承租方使用上述资产必须在符合出租方限定的场地用途范围内,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自行办理资产实际用途的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报价加网络竞价。
上述标的招租条件不变,公告期自即日起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顺延,直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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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